天津:迁移20岁以上树木 要建迁移养护档案
城市园林绿化既能美化环境又能改善生态效应,城市树木更是宝贵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为加强对城市树木的保护,日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实施《天津市城市树木迁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8条,主要对城市树木迁移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市区城市管理委的具体职责、城市树木迁移告知流程及告知内容、城市树木迁移后监管时限等。
《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树木(非古树名木)的迁移。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城市树木的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城市树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城市树木迁移。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树木的,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相应告知内容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
《办法》明确,对于每处迁移城市树木不满300株的,每处迁移城市树木单株胸径30厘米以上且不满20株的,以及灌木、绿篱、藤本等植物的迁移,迁移单位或个人需在城市树木迁移前告知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于每处迁移城市树木300株以上的,每处迁移城市树木单株胸径30厘米以上且20株以上的,每处迁移城市树木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在城市树木迁移前,迁移单位或个人需告知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经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办法》,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树龄20年以上或者胸径30厘米以上的城市大树建立树木迁移养护档案,实行严格保护。城市树木迁移优先在原绿地内进行。确需迁出的,迁入地原则上不出树木所在区属地,优先选择规划公园、广场、道路等公共绿地,且应一次性迁移到位。树木迁移至苗圃养护的,待树势恢复后再利用。迁入地立地条件应符合树木生长要求。
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对迁移树木进行日常养管,保证树木成活。树木养管期自树木迁移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确因特殊情况迁移未成活的,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补植相同品种和规格的树木,直至栽植成活。树木养管期自树木补植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办法》指出,迁移城市树木涉及历史名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等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记者 曲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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